Tuesday, November 17, 2009

翁蔡不服特大裁决是党争的肇因

原以为双十特大能一劳永逸的解决马华党内纷争。结果换来的竟然是一场让马来西亚人民拍案叫绝的一场场“惊剧”。到底个中谁是谁非?谁又该为这事负全责?让我们一起探讨时间的演变:

炒蔡前:
怀疑翁氏收取政治献金1000万后疑案后;在超过一年半后,翻旧帐并指示“马华纪律委员会”深入调查蔡细历性丑闻,在马华纪律委员会成员非常认真的调查之下呈上长达数十页的报告书给中委会。

8月26:
正式引用马华党章128及45.24(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的中委同意暂停或开除其党籍)开除蔡细历之党籍和党职。

炒蔡后:
全国上下党员对此举感觉实在不对,发动双十特大对以上裁决。之后中委会由开除减刑至冻结蔡党职及党籍四年。期间翁蔡两派开始全国巡徊汇报,互相漫骂“XXX是狗”,“XXX是第一个被反贪会调查的总会长”,翁诗杰更声称输一票也走。

双十特大:
中央代表明显的表示不信任总会长,不恢复蔡细历“署理总会长”党职及恢复蔡之党籍。

特大以后:
翁不走,声称为了党“团结”方案出炉。引起第二次特大的必要!


双胞署理,谁该负责?
经过双十特大后,廖派与团结派各自都有不同的诠释!让我们最混淆不过了!不过有一间很明显的事情就是:
有利益冲突的中委不分青红皂白赞成“团结”方案和有人不敢面对特大/ 重选!不是说了谁跟谁的支持率近100%吗?为何还诸多推搪?这个我们稍候再探讨!

先回来谁该是合法署理吧!我觉得是非黑白应该会在马华章程里获得答案了吧!在马华官方网站获得了一份章程。细读之下发现有三条重要条文有关以上争论。

1. 在翁总指示下,纪律委员会调查报告呈上中委会。然后根据128及45.24条文炒蔡,条文列明“中委会之决定是最后决定,不可把事件带上法庭”。

2. 蔡派召开特大,炒蔡减刑后为冻结其党职与党籍4年。之后在特大蔡恢复了党籍,可是在“恢复党职”议案被中央代表否决了(根据27条文,马华最高权力操在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只是照特大的结果执行职务而已)。

3. 1015中委会再次确认(128条文)署理悬空,并多数票推选廖仲来为署理总会长。

今天大家就别听那个哪个派系的诠释,根据马华党章最准!由翁总领导的中委会合法的炒蔡到减刑为冻结党籍四年,都是根据党章赋予的权力,而且不被法律挑战!之后蔡之党职在特大被党的“最高权力操作”中央代表们拒绝恢复。之后连委任廖中莱也是根据党章赋予的权力,根本社团注册局不能干涉。

炒蔡过程犹如案件在地庭审讯后,不满被高庭接手最后到联邦法院(特大:马华最高权力操作)定罪,根本由不得社团注册局来插手。之后的纠纷都是由翁蔡双双不服从特大结果引起的!更印证前两天打巴区会主席,丹绒马林国会议员黄家泉一番正义之词,既翁蔡不尊重特大结果,找捷径来逃避特大裁决,团结方案只是掩人耳目等等!

附录:马华公会章程明显的三项重要条文:27. 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常规,本党最高权力操在代表大会。但执行所有职务之权力由中央委员会负责。
128. 中央委员会对有关纪律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将是最后和决定性者,不能向任何法庭提出诉讼。
45.24 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任何纪律行动,以对付任何党员、小组委员会、委员会、支会、区会、州联络委员会,任何党负责人或雇员。如果该名党员是根据章程第20和38条款在代表大会中被选出之党职员,中央委员会则不能暂停或开除其党籍,除非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的中委同意暂停或开除其党籍。

注:作者部落格http://elainewong4.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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